政治雷達法律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第14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4條

授信資產、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或非授信資產損失認列,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農會、漁會依本法規定出資全國農業金庫而帳列信用部者,其投資損失得分十年以淨值轉銷。 備抵呆帳轉銷後,除能證明係因計算錯誤或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有收回之事實,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沖回。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