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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3條

逾期放款、催收款及非授信資產損失之轉銷,應經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事會備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理事會及通知監事會備查。 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時或轉銷呆帳時,屬本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及利害關係人擔任授信保證人及擔保品提供人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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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