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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7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及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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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