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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 第6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6條
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但第一款情形可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申請人於合理期間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保險人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三、當事人不適格。 四、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而不成立。 五、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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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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