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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各該品項農業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成立專戶,依品項分帳管理,其資金來源如下: 一、個別品項農業保險之保險費、再保險費收入。 二、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各種準備金。 四、政府補助款。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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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