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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專戶之資金,應專款專用於下列事項,各品項間不得流用: 一、辦理農業保險理賠。 二、辦理農業保險所需管理費用。 三、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 四、其他推動農業保險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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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