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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農會、漁會辦理內部稽核,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 專責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克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義務,執行職務應採不預告方式,保持超然獨立之公正態度,對於稽核資料應加以保密,且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 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農業保險業務經辦單位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專責人員執行稽核工作時,受檢人員應密切配合並提供必要之資料,以利稽核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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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