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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農會、漁會辦理自行查核,應由經辦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辦理前項自行查核之人員,應編制工作底稿並作成自行查核報告。 自行查核報告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陳報總幹事;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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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