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 第5條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5條

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一、縣(市)、鄉(鎮、市、區)、地區農會為縣(市)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各級農會為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全國農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