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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3條

原始憑證分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用人費用支給之表單收據。 三、各項費用開支及購置財物、貨品等之發票收據及證明憑單。 四、財物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之有關單據。 五、買賣、借貸及承攬等契約之有關單據。 六、財物處分及毀損或滅失等之有關單據。 七、折舊、呆帳、攤提及攤銷等之有關計算表據。 八、各項放款及其償還之有關單據。 九、各項存款及其提款之有關單據。 十、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一、盈虧處理之書據。 十二、法案、決議、命令、批示及其他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三、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 原始憑證之格式內容,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習慣上有一定程式者應依習慣程式,其餘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設計,如能代替記帳憑證者應具備記帳憑證之形式要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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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