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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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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7條
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編製記帳憑證: 一、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二、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三、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 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 五、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 六、其他與規定不合。 整理結算及決算轉列帳目事項得逕製記帳憑證,並視需要附具計算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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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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