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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45條

農會年度事業報告、決算及金融事業年報,總幹事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報請理事會提出監事會監察,經監事會監察通過後依下列期限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一、鄉(鎮、市、區)農會於三月十五日前。 二、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於三月三十一日前。 三、全國農會於四月十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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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