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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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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49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年度決算盈餘於彌補該部門累積虧損及提撥各該部門事業公積後,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各事業部門撥充農會總盈餘於彌補其他事業部門之虧損後,餘依農會法
第四十條
規定比例分配之,並在各該部門設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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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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