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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4條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之財產,其列帳科目規定如下: 一、專案補助者,應以專案計畫所出科目列帳,並列入捐贈公積科目,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二、自籌經費者,應以其他所出-購置費科目列帳,並列入資產公積科目,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三、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者,列入捐贈公積列帳,並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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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