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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5條

財產處分所得之價款,超過帳面淨額及處分財產各項費用之剩餘價值,應悉數轉入資產公積;低於帳面剩餘價值時,以其差額列入資產公積沖減,如資產公積無餘額時,以整理支出或其他所出科目列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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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