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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 第30條
農村再生條例 第30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並督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實施培訓。 各級主管機關實施前項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應以農村社區為單元,針對個別農村特性及需求,分階段開設培訓課程,並加強農村專業人力培育。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依
第九條
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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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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