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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 第3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再生計畫之推動,輔導在地組織之運作,並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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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