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 第10條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農村社區為管理及維護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得就其相關管理維護義務及使用…第3條社區公約草案,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需求擬定後提出,或經三十名社區居民連署,向社區組織代表提出。第4條社區公約草案提出後,社區組織代表應儘速於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及社區公…第5條社區組織代表應於前條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邀集所涉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召開…第6條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同意行之。第7條社區公約依前條規定簽署同意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社區公約及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第8條社區公約之修正或廢止,準用第三條至前條訂定程序之規定。第9條農村社區得依社區需求,參酌社區公約範本(如附件),自行調整社區公約內容。
← 第9條看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