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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第7條

社區公約依前條規定簽署同意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社區公約及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社區公約制定會會議紀錄,包含異議處理情形。 二、公開閱覽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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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