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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其組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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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條例所稱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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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