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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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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