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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第2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受理審查各項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未依其他法規收取規費者,應依本標準之收費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一、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核發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第4條依前條應繳交之費用計算基準如下:一、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百元。二、申請…第5條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附直轄…第6條依本標準所收取費用之收支依預算程序辦理。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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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