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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14條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4條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將申請文件連同保險費申請補助清冊,於一個月內轉送主管機關。 二、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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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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