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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 第3條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為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辦理勘損人員訓練之指定機構;其辦理訓練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農險基金辦理前項訓練業務,應擬訂訓練計畫,其內容原則應包括保險學及個別保險品項之生長或勘損技術課程,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於每年年底前,將當年度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及
第十條
合格證書核發、廢止及撤銷之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委託農險基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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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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