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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捐助。 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 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捐贈收入。 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其後應視應有之承保能量及損失情形,持續編列預算捐助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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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