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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17條

第 六 章 業務管理及爭議處理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成立專戶,專款專用,並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專戶之資金來源與用途、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包含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業保險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經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出具證明,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第26條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業務管理及爭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農會、漁會辦理之農業保險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第19條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第20條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得要求保險人提供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相關資料,保險人…第21條辦理農業保險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或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並…第22條農會、漁會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進…第23條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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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