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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23條

第 六 章 業務管理及爭議處理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命其解除總幹事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理事、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農業保險業務。 五、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 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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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及爭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7條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成立專戶,專款專用,並建立專戶管理與運用、核保理賠處理、內部控制…第18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農會、漁會辦理之農業保險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第19條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第20條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得要求保險人提供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及爭議案件等相關資料,保險人…第21條辦理農業保險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或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並…第22條農會、漁會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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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