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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農業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前項所稱農業業務,指從事農糧、漁業、林業、畜產之生產銷售、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保護、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農業科技、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等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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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