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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謄餘,以累積謄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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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二、對於農業行庫…第6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第7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9條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第10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1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3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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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