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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 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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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