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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第2條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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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救助,指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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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
第6-1條
(刪除)
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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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額外現金救助,不受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救助次數之限制;…
第7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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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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