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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刪除)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辦法所稱救助,指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第4條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第5條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第6-1條(刪除)第6-2條連續發生天然災害,且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其救助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6-3條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額外現金救助,不受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救助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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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