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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及共同處理機構之處理廠(場),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營運許可證核准字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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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