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推廣規程 › 第8條

農業推廣規程 第8條

省農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處,對於各縣市農業推廣所有指揮監督之權。 各省農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處,應於每年年終,將辦理推廣情形,編具報 告,送由主管廳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核備。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農業推廣規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