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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灌溉用水加壓供水收費標準 第3條

操作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供水電費:以每噸用水新臺幣四元起計,且每加壓一次,應加收百分之二十。 二、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每月新臺幣十元。 因地勢或其他因素致供水成本提高時,前項第一款之供水電費,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成本與使用者另行約定,且每噸用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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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一、操作費用:加壓供水設施之供水電費及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二、設施維護費…第4條設施維護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一、加壓供水設施維護費用:依各使用者每月供水電費加收百分之五計算…第5條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與使用者已約定收費金額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本標準收…第6條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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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