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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3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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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