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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6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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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