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第2條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2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前項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