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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 第7條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7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上網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址或相關位置資料。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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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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