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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75條

第 八 章 附則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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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6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7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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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