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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1條

農業相關校院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所需人事及行政經費,由該校院預算額度內予以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之農業相關校院,推動農、漁業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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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