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 第10條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10條

農業相關校院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之聘約,依學校聘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其擔任農、漁業推廣教師工作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得經該校院推薦續任。 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擔任農、漁業推廣工作,視同擔任教學研究。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