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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之農業試驗研究機關。 二、農業相關校院:指依大學法設立與農業相關之校院。 三、農業推廣機關(構):指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十八款有關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機關、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及企業組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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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