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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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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9條
農業相關校院對農、漁業推廣教師之遴選,應配合產業需求及相關農業推廣機關(構)所需協助之重要推廣項目,就校內相關教師之專長、服務熱誠及興趣推薦適當人選,報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相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農、漁業技術諮詢委員會,並邀聘前項農、漁業推廣教師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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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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