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 第2條

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第2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