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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一句話看懂
規範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目的在確保下水道水質符合規定,保護環境品質,維護園區內設施與周圍環境之健全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14・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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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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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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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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