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10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有關之憑證,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但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管理局及海關因稽核或監管需要,得查閱園區事業保稅帳冊、表報,並得派員持憑公文查閱其他帳冊、表報及憑證,園區事業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