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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另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代替紀錄卡者,應隨時將保稅貨品進出倉資料輸入建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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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