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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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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