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20條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捐。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